阳江市人民政府
《广东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我市2022年2月25日施行的《阳江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部分条款已不适合新行政法规条文。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减少环境污染,结合我市实际,我局拟定了《阳江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五)《广东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
第三条明确各行政主任部门的职责,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散装水泥发展应用管理工作,组织并且开展辖区无资质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整治行动。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负责辖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监督管理。县(市、区)发展改革、工业与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使用监管相关工作。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散装水泥发展应用规划,满足环境保护要求,并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推行绿色生产。
生产项目建设前应当对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地址、生产规模、主要生产设备、管理人员等信息。
第七条明确将信息化手段用入监管,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采集记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原材料、产品质量和供应等信息,建立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的质量追溯机制。
第十条明确各专业工程设立临时搅拌站各行政主任部门的职责。如专业建设工程建设项目设立临时搅拌站的,应当按照行业归口向临时搅拌站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水利或者能源等主管部门报送临时搅拌站的位置、规模等信息。临时搅拌站不得对外供应预拌混凝土。
临时搅拌站应当在专业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停止生产,并在6个月内自行拆除;未根据相关要求停止生产或者自行拆除的,由市交通运输、水利或者能源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市级交通运输、水利或者能源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享临时搅拌站的设立、停止生产、拆除等信息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临时搅拌站的管理,对其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负有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明确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应当符合《广东省建设工程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明确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检查和监管。
一是明确新建、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符合的条件。支持建设机制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先制作的构件、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一体化生产基地。